2009至2010年间,华某在北京以开店为由向先后3次向叶某借款75000元,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息。2011年年底华某离开北京,叶某向华某主张欠款,华某耍懒不还。
叶某委托我提起诉讼,法院两次传票送达给华某,华某均签收但未出庭。遂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叶某上诉并支持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