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正洪律师亲办案例
环保公司水务公司货款纠纷案
来源:余正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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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间签订了5份环保设备采购合同,被告未按月付款诉至法院要求付款。被告提出反诉:1、双方在2008年1月至4月间签订4份环保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反诉被告提供环保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2、反诉被告提供的一台中心传动单管吸泥机,三套手动铸铁闸门,一台电动调节堰门,四套轴式转盘曝气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多次调试,整改,再调试之后始终无法正常使用。3,在此期间反诉原告多次致函反诉被告,但问题始终未解决。4,反诉原告认为其购买的环保设备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能作退货处理,同时由于久拖未解决质量问题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反诉原告)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同时法官也赴现场查看争议的设备,也确认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

本案的焦点:1、合同涉及的金额;2,被告(反诉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产品是否存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瑕疵。

最终法院各方意见以及鉴定报告作出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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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正洪
  • 执业律所:
    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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