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间签订了5份环保设备采购合同,被告未按月付款诉至法院要求付款。被告提出反诉:1、双方在2008年1月至4月间签订4份环保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反诉被告提供环保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2、反诉被告提供的一台中心传动单管吸泥机,三套手动铸铁闸门,一台电动调节堰门,四套轴式转盘曝气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多次调试,整改,再调试之后始终无法正常使用。3,在此期间反诉原告多次致函反诉被告,但问题始终未解决。4,反诉原告认为其购买的环保设备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能作退货处理,同时由于久拖未解决质量问题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反诉原告)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同时法官也赴现场查看争议的设备,也确认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
本案的焦点:1、合同涉及的金额;2,被告(反诉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产品是否存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瑕疵。
最终法院各方意见以及鉴定报告作出依法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