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一份,由原告提供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用以施工无锡市综合交通枢纽工程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但被告未能按约付款,原告于2011年9月向被告发函要求付款,被告经催告拒不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调解,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欠款及违约金。